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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盐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29页(333字)

中国旧时依当时盐法生产、运销并纳税的食盐为官盐;反之为私盐。

汉武帝元狩四年(前119)政府垄断食盐产制运销,禁止私煮,但不能禁绝,从此盐分官私。唐有官盐、私盐名称。《新唐书·食货志》载:宝应时(762)刘晏为盐铁使,置巡院“捕私盐者,奸盗为之衰息。”但当时私盐不过场灶偷漏和商贩私售。五代以后,管制食盐产销愈来愈严,逐渐形成固定行盐区域和专商制度。盐利为封建国家和盐商共同垄断;税额、陋规既重,垄断利润又高,于是私盐更多。

清朝末年,计有盐户私售的“场私”;甲处已税官盐侵入乙处的“邻私”:盐商私带的“商私”;运盐商户私装的“船私”;缉私人员以没收私盐为名售出的“功私”;结帮贩运的“枭私”;官吏私售的“官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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