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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补与反贴补税法典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367页(389字)

正式名称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第1 6条和第23条解释和应用》,它是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东京回合的贸易谈判中,为了进一步统一各成员国有关反贴补税的规定在对原来的反贴补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的基础上制定的。

该法规定:除了农业、渔业和林业产品外,禁止对其他产品实行出口贴补,并在协议中附有禁止出口贴补的商品目录表,如对表中的商品实行贴补,进口国可征收反贴补税,但所征收的税额不得超过已查明的贴补数额。该法又规定:经双方磋商后,如果出口国政府同意取消或限制贴补或采取有这种作用的其他措施出口商同意修改其价格,使进口国确信贴补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这时进口国可在不采用反贴补税的情况下,中止或结束反贴补的诉讼。该法只对签字国有约束力。目前美国、加拿大、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和日本等国已签署这项法规。

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存在重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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