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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法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41页(411字)

中国明清后期部分地区所行商人凭票运销茶、盐的制度。

嘉靖八年(1529)浙江部分地区交通不便,官盐不通,私盐日增。巡按御史王化凑准允许土商自卖食盐,不论开报多少,都给官票,酌量收税。

后又行于山东等地,为以票行盐之始。清道光年间(1821-1850)两淮盐商因报效政府或挪用公款,或拖欠盐税,同时,盐价很高,私盐增多,税收大减。道光十一年(1831)两江总督陶澍仿王化办法,准行于淮北。规定每票一张,运盐1 0引(个别产盐州县可一引起票)。

无论何人,只需照章纳税,即可领票运销。后淮南、两浙、福建等地相继仿行。

票法行盐亦分引界,和纲法同属民制、商收、商运、商销的制度。惟纲法容许纲商世袭,票法则认票不认商,无编册世袭专商。至同治五年(1866),两江总督李鸿章借筹饷为名,责成票商报效专款作“票本”,将淮盐运销准由票商专利,票法亦成纲法。辛亥革命仍沿用。

抗日战争期间始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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