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449页(229字)
中国为了战备的需要,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有计划地从产区运往销区存储,指定经销单位(盐业站、供销社、副食品公司)代管,并由产地或销地税务机关监督调运、存仓的一种盐。
又称“战备盐”。从产区调出的移储盐,是未征盐税的盐。存储移储盐的代管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调拨或销售。经批准动用的移储盐,应按批准数量、用途,由代管单位以产地单位税额,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或免税手续,代管单位并将盐价及时汇解盐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