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漕粮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560页(452字)

中国旧时历代政府规定由水路运往京师供官、军食用的粮食,是将各地征收田粮实物,按指定漕运地点交纳,为实物税,数额常视京师驻军多寡而定。

征运漕粮的有江、浙、赣、皖、湘、鄂、豫、鲁等省。因漕运耗费,除正额外还征耗米轻赍等附加税,统称漕项或随漕。浮收又多于以上法定正耗税额,收粮有淋尖、踢斛、捉等名目;陋规有水脚、花户、灰印等费用。

民户缴漕粮一石,实纳常需两石四五斗。

清末漕粮改折,以前耗米和运费等均折银征收。漕粮改折银两,最初在明宣宗宣德八年(1433),将江南加征耗米折征银两;明英宗正统元年(1 436),将部分漕粮改折银两征收。成化八年,规定4百万石漕粮不能折征,此数至清未变。但官吏私自折征仍很多。清咸丰(18 51-18 61)、同治(1862-1874)以后,山东、河南、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六省漕粮一律改折银两。

光绪二十七年(1 901)起,除对江苏、浙江征漕米1百万石外,其余可缴米或银。辛亥革命后漕粮统征货币,田赋税目中还存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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