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39页(493字)

又称内阁制政府,或责任内阁制。

指由内阁总揽行政权力的政府组织形式。最早产生于18世纪初的英国,故以英国最为典型。内阁制形式的行政组织有以下主要特点:(1)政府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受国家元首的委托来组织。

也就是说,在大选中获得下议院以上议席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照例受到国家元首的任命,由他来组织政府,表示政府必须取得议会多数的支持。(2)内阁首脑和有关大臣(部长)应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并在国家元首颁布的法律和命令上签署,表示内阁对议会负责。(3)内阁成员通常都必须同时是议会的议员,他们一方面在政府担负行政工作,一方面在议会参加立法工作,议会的一切重要法律提案都来源于内阁,议会的立法工作实际上是在内阁指导下进行的。

(4)内阁对它所执行的政策由内阁全体连带向下议院负责,议会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时,内阁应总辞职,或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重新选举以决定原内阁的去留。英国责任制形成后,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所模仿,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已被资本主义国家广泛采用,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内阁制具体形式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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