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10页(325字)

以第三者身分解决争议案件的组织,亦称准司法机关,是解决行政纠纷的机关之一。

仲裁机构与法院不同,法院行使由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法院受理由一方提起的诉讼案件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则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议才能受理案件。仲裁机构分临时与常设两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仲裁机构属民间团体性质,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自由选定,我国的仲裁机构是常设的行政机关,按案件管辖范围受理,当事人无选择自由。仲裁机构主要负责民事仲裁、行政纠纷仲裁(其中以经济合同纠纷为主)、国际仲裁、海事仲裁及对外贸易仲裁等。

仲裁机构对案件的审理活动一般由几个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也有以独任仲裁员个人的形式进行。仲裁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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