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10页(270字)

工作人员保有其职位的法定期间。

工作人员经正式任用之后,其地位受到法律保障,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有法定任期者,任期届满即须去职。

在西方国家文官制度中,政治性任命的官员没有固定的任期,随行政首脑或其他任命官员共进退。一般工作人员与此不同,在试用期满后享有任期,在此期间可按各种可采用的方式而离职,但不因政治、人事或其他任意的理由而去职。

从行政组织角度看,任期是行政组织保持相对稳定,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制度。工作人员任职应有一定时间,太长则易形成稳定结构,出现僵化,太短则变动频繁,不思进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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