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16页(1401字)

通常指用于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涉及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其渊源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以及涉及国内行政管理活动的条约。其中,宪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有的西方学者甚至认为行政法就是宪法的一部分。现代行政法比较其他部门法律,是导源于近代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和法制原则或依法行政主张的年轻的法律分支。一般认为它最早出现在法国十八世纪末资产阶级革命中诞生的行政裁决制度中,并流行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的学者过去一直否认英美法系中存在着行政法,只是从本世纪开始才改变这种态度。

英国着名法学家丹宁认为,英国有一套发展极为成熟的行政法;美国一些学者也声称美国在十九世纪初就已经有行政裁判活动,在上世纪末期则有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行政法是随着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诞生而出现。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法体系,它在基本原则、具体内容以及保证行政法实施的制度方面都与资本主义行政法有所不同。在上述两大历史类型的行政法中,由于各国行政法形成的历史条件和现行行政法律制度的不同,因此对行政法的内容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法国学者认为,行政法作为法的一个部门,设立了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和如何行使这些权力的准则,以及针对超出这种权限和违反这些准则的行政行为所给予的法律救济。此外,行政法还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公务人员法、政府财产的获得和管理、公共事业等等。

行政法属于公法范畴,调节行政机关的所有非私法性质的行为。与此不同,英美学者认为,行政法主要是规定行政机关的职权渊源如委任立法或委任司法、职权应用的程序和方式、行政机构的管辖权。

行政法案件主要是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权利引起的,不存在公法与私法的区别。苏联学者认为,行政法是调整国家机关在执行管理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其基本内容是调整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程序,调整计划编制、财政拨款、核算和监督的组织,以及调整干部的培养、挑选、分配的组织和对企业、经济组织的业务管理。

苏联行政法体系由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构成。总则部分指确定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地位和权限以及行使这些权限的形式、方法和原则的规范;行政诉讼的规范。

分则部分指调整国民经济、文化等专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法律关系的规范。中国现行行政法属于社会主义类型。

其内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任务、职权和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担负职责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准则、方式、方法和程序,行政裁判机关对行政纠纷进行审理的程序等,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在行政活动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等。目前,行政法在各国无统一的法典,但仍可以按不同标准对上述理解不同的行政法内容进行分类,如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或者,可分为处理行政机关内部关系的行政法与处理行政机关对外关系的行政法,前者包括诸如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和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后者包括诸如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和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本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上各个国家都非常重视行政法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大量增加和社会事务的复杂化,各国在发展行政法的过程中特别重视行政程序法的建设。

总之,行政法的发达已经成为保证有效的、经济的和公正的行政管理的基本手段,亦是各国行政管理走向法制化和现代化的基本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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