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34页(819字)

审理行政案件的官员。

有两种情况:一指在行政法院内专门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官,以法国的行政法官最为典型,共有三类人员:第一类是助审员,分两等,二等助审员是来自国家行政学院的毕业生,一等助审员则从二等助审员中选拔。第二类是审查官,由政府从具有十年公职经验的文职人员中任命,其中必须有四分之三的人当过助审员。第三类是参政,分专职参政和兼职参政;专职参政中三分之二来自审查官,三分之一来自政府各部门;兼职参政直接来自各行政部门,如省长、大学教授、校长、将军和工会干部等,他们由总统在内阁会议上任命。行政法官不享受不可更换制待遇,可以随时调动,但免职之事很少发生。在晋级方面,助审员满八年,审查官满十八年可以自动提升一级,因此,行政法官虽不同于普通法院法官,而属行政官吏,但其地位仍有相对独立性。行政法官一般兼有行政咨询和行政诉讼两项职能,目的是使两种职能相结合。

行政法官还可暂时外调或委派,直接参加各部门行政工作,如担任政府、宪法委员会、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秘书长,在法国行政学院和研究机构中任职,甚至参与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的工作。一方面有助于促进行政工作,使其少出差错;另一方面有助于更好地获得行政工作的经验。

但他们在任期内不得当选议员。法国行政法官享有很高的地位和荣誉。二指美国审理行政案件的官员。根据1972年文官委员会的一项条例规定,原来的“听证审查员”改名为“行政法官”。

其职权与普通法院中的法官相当。他们是由文官委员会从合格人选中挑选任命的,这种任命也许从他们一担任公职即行开始,他们不得担负与这种审判职责不相适应的义务,只有文官委员会在举行了一次听证会之后出于必要的理由才能免除他们的行政法官职务。

美国行政法官的主要任务是主持各机构的为解决行政纠纷而举行的听证会,向机构的行政首长提出解决行政纠纷的建议。

一般说来,各机构行政首长都比较重视行政法官提供的事实、建议和结论,并根据它来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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