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50页(433字)

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政府可按法的一般原则或按公益需要,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凭其自由意志做出决定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的方式有“准立法”性行政规章,“准司法”性行政裁判和行政处分以及纯行政性的行政命令,是国家行政权力扩张的表现,过去“无法律就无行政”的原则已不复存在。但行政裁量行为的合法性一般受到议会监督和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的行政司法审查权的监督。这一点在法国行政司法制度中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法国行政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把行政机关的行为分成三类:(1)无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行政法院视其是否符合法律作出裁判。(2)绝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英国法规定法院对此绝对不能控制。法国法则规定,在这类行为中,除了“统治的行为”外,行政机关仍有不违反一般法律原则和事实的义务。(3)有限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即行政机关必须在规范明确的范围之内行使裁量权,而不仅仅是遵守一般法的原则,行政法官可以审查这些规范是否得到遵守,然后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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