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50页(325字)

亦称行政手续法,有广狭两义,狭义指关于行政行为程序的法律,即仅指行政行为成立过程的法律;广义则兼指行政行为成立形式的法律,即关于行政行为外部表示方法的法律。

行政程序虽然范围广泛,性质复杂,毕竟有一定稳定性,有惯例可循,所以可以进行立法。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使国家行政活动有了比较稳定明确的原则和方法,使各种行政行为有统一的程序可循,提高了行政效率,同时又便于一般公民对行政程序的了解,有利于防止行政官吏的专横,保障公民权利。1925年奥地利制定了第一部行政程序法,同年有捷克的一般行政法,1931年德国威敦比克邦制定了行政程序法草案,1935年日本制定了国家行政运营法案要纲,1946年有美国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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