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水利管理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88页(205字)

我国行政处罚的一种。

即对违反农林水利管理法规所规定之义务的当事人的处罚。凡违反土地征收征用、粮棉油统购征购、水土保持、森林保护、植树绿化、木材统一调拨、水利和地下资源、海洋石油资源、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等行政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都要受此处罚。

农林水利管理处罚的种类有:(1)通报。(2)警告。

(3)罚款。(4)拘留。

(5)没收。(6)停止作业。(7)责令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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