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金融管理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200页(337字)

我国行政机关对违反财政金融管理法规所规定之义务的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如对偷税、漏税、走私者的处罚。财政金融管理处罚的种类有:(1)滞纳金。即税务机关对不按规定期限交纳税款的单位或个人,就其拖延税款,按日加征一定比例的罚金。

根据《工商统一税施行细则》第31条规定,滞纳金一般收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五。滞纳金起讫日期的计算,从税务机关规定交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交款的当天为止。(2)罚金。即主要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偷税漏税的处罚。罚金一般规定有定额和倍数。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43条规定,罚金最高额为5000元。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罚金倍数是所欠税款的1倍至20倍。(3)没收。(4)扣留财物。

(5)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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