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行政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221页(200字)

亦称行政立法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创设普遍的或客观的法律地位的行为。

规则行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是法国行政法学者提出的学术概念。这种行为只限于制定抽象的行政法规或团体章程,不是对特定的事情和特定的人作出个别的、具体的决定,故又称抽象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准则。规则行为不能违反法律,否则视为无效,并可成为越权诉讼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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