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248页(439字)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源自英国宪政学家戴赛(A.V。Dieey)的思想,即行政要服从法律原则和规定。

其要点是:(1)行政活动不得违反既存的法律,必须按照法律把有关的原则用于相应的场所;这些法律按重要性排列包括宪法、国会通过的法律、其他立法等等。

在英美法系等国家,如果行政活动违反宪法规定,被称为“违宪”。

(2)行政活动不得违反行政机关自己作出的决定,主要指以前的决定。(3)行政活动不得违反法院裁决。

在法国,行政法院在审查行政活动的合法性时,把不违反“一般法的原则”也作为依法行政原则的一项内容。依法行政原则随时代发展而发展。

在“法治国”初期,按照法律至上的原理,依法行政被认为是行政须绝对依照法律办事,以后范围逐渐放宽,凡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须依照法律规定,其余由行政机关自由决定。随着现代国家行政权力的不断加强,依法行政发展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律无明文禁止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有自由决定权。这个原则已为许多国家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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