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行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325页(232字)

国家行政活动应以照顾国民生活为重心的授益行政。

这是德国第二次大战后在“社会法治国”目标下发展起来的行政法原理之一。包括供给行政,即提供国民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工业或技术性服务,如道路、交通、电信、水电、医疗、卫生、教育等设施的修建;社会行政,即提供国民社会生活最低限度的保障,如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助长行政,即为特殊目的而制定的社会、经济或文化政策,以改善个人生活,如公共资金的借贷、关于促进科学、艺术的发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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