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价格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238页(264字)

地方企业按照国家计划生产国家统一订价的生产资料工业品存在困难时,制订的短期实行的价格。

凡执行全国统一价格的产品,由于各种生产因素的影响使企业出现亏损时,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认定该产品确系短缺物资,国家规定可在保持成本利润率5%的幅度内核订临时价格。这一价格须经省级综合物价部门审查核准。按现行规定,凡经审定已实行临时价格的产品,每年年终要计算企业的加权平均成本,如成本利润率超过5%,则应调低下一年度的临时价格。物资部门经营执行临时价格的物资主要应供应生产、基建、维修等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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