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工业产权有关的费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68页(994字)

工业产权的产生、存续、终止的整个过程都涉及到有权机关对工业产权的确认、授予、管理、保护等各种行为,在各个行政程序阶段都需要收取相应的费用。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①对本法规所指之各项行为,须按照总督通过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批示而列出之收费表缴纳费用。②每次单独递交用于补充申请之材料,均须缴纳为此而订定之费用。”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①有关款项须在递交要求作出列入收费表内之行为之申请时以现金、支票或邮政汇票缴纳,或按照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经济司公告所定以其他方式缴纳。②提出申请之费用,其缴纳不受上款规定所限,该费用得自向经济司提交申请起计之8个工作日内缴纳。”向工业产权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收取各种各样的费用,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因为,工业产权是一种垄断的专有权,社会赋予了工业产权人一定的垄断利益,工业产权人则应当以缴纳费用的方式回报社会,《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按本法规规定而征收之费用,其中40%拨作本地区收入,而60%则拨作工业发展基金之收入。”由此可以看出,就工业产权所收取的费用是为了回报社会。而且,根据澳门的工业产权法,如果工业产权人的工业产权没有为其带来足够的收益,工业产权人也可以申请减免缴纳工业产权费用。该法第四十二条对此有所规定:“对于因提出专利申请、半导体产品拓扑图、新型及设计之登记或注册之申请而须缴纳之费用,以及因维持专利、半导体产品拓扑图、新型及设计之登记或注册而须缴纳之费用,如当事人提出要求且证实其不具备足够收益作出缴纳,则得按总督通过在《政府公报》上公报之批示所定而减低上述费用。”由此,更加可以看出收取与工业产权有关的费用是为了平衡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当然,向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收取费用的另外一个功用就是为了督促工业产权人以及利害关系人配合有关机关开展各项工作,这也是不能忽视的。然而,向工业产权人收取费用如果没有法律的规范,也可能产生负面的影响,可能会致使工业产权人的权益受到来自有权机关的侵害。有鉴于此,《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用了整章的篇幅来规范与工业产权有关的费用的收缴。在该法的第四章中,就与工业产权有关的费用的缴纳方式、计算方式、缴纳期间,以及费用的减低、费用的中止、费用的归属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规范政府行为,保护权利人权益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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