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企业活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277页(449字)

指物资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其活力的源泉,在于企业内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当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在企业的各项制度中得到切实的保障,他们的劳动又与自身的物质利益紧密联系时,劳动者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才能充分地得到发挥。增强企业的活力,是当前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为了增强企业的活力,应解决好两方面的关系:(1)确立国家和物资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把所有权同经营权适当分离,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2)确立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保证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翁地位。

要确立这两方面的正确关系,目前需要进行一系列配套改革,主要包括:(1)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实行利改税制度;(2)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3)把企业的工资总额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等等。同时,物资企业还应认真实行经理负责制,建立起勇于开拓的领导班子,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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