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结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304页(317字)

销货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购货单位收取款项;购货单位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并通过银行办理划款手续的一种结算方式。

适用于同城、异地购销双方事先订有合同的商品、物资交易,以及由商品、物资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这种结算方式包括托收、承付两个环节。销货单位按合同发货后,填写“托收承付结算凭证”,连同发货票、运单及代垫运杂费等单据一并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委托银行向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接到开户银行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有关单据或收到商品物资后,即可决定是否向银行承付货款。

它是使用较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可以发挥银行的监督作用,维护购销双方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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