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304页(418字)

异地结算的一种。

付款单位将款项预先交存开户银行作为保证金,委托银行开出信用证并通过银行转至收款单位,收款单位按照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发货(或购货方自提商品、物资)后,银行代付款单位付给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它适用于企业或单位之间的商品、物资交易及劳务供应等的结算。

信用证是银行向收款单位开出的保证付款的一种凭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60天,每份金额起点为100元,每次结算金额起点为30元。每份信用证只能对一个收款单位进行结算,中途不得更换。收款单位按合同发货完毕并通知银行不再发货,或者信用证的使用有效期满后,收款单位开户行应向付款单位开户行办理信用证结束手续,并将信用证的未用余款转回付款单位存款帐户。信用证结算能促使收款单位及时发货,并有利于及时取得货款。

但由于付款单位要预先将货款转存专户,因而会影响其资金周转,所以,这种结算方式通常在收款单位对付款单位的信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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