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694页(571字)

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经理、厂长、理事长、董事长等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就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他们在其职权范围内,代表法人进行的各种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的代表人与法人的代理人是不同的,法人的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不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那样是两个主体。

法人代表人进行民事活动无需法人专门授权。法人对其代表人在执行职务中的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应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对其代表人在非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应由其个人承担。法人的代表人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有时很难为第三人知晓,对这种善意的第三人,法人对外应承担责任,但对内可向有过错的代表人进行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对企业法人的代表人规定了严格的要求,即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它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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