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委托证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699页(388字)

用以证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法律文件,在代理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代理证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法人等社会组织发出的代理证书应加盖法人印章才发生法律效力。此外,根据需要或法律的要求,代理证书还可以采用公证形式。代理证书的形式不拘于一定格式。

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书面形式就是代理证书;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机关所开具的证明文件等,就是代理证书;在指定代理中,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对代理人的指定书面裁定或裁决,则是代理证书的另一种形式。当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任务完成或被代理人撤销代理、代理人辞退代理时,代理证书即失去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权收回代理证书,代理人也有义务将代理证书交还给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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