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修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672页(351字)

信用证开证行根据进口方的申请对外开出以出口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后,由于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原证的内容作出修改,甚至撤销原证,这些行为就是信用证的修改。

国际上通行一种称之谓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 vocable L/C),这种信用证一经开出并为受益人所接受后,申请人及开证行未经受益人同意,不能单方面作出修改或撤销原证;另一种叫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这种信用证开出后,无需经过受益人同意,甚至在无需通知受益人的情况下,申请人或开证行就可作出修改或取消原证。因而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有潜在的威胁,因为正当他备货、发货、制单、交单、安排出口事宜之时,信用证却可能被宣告撤销,或者其中的内容已经作了重大的修改。

因而不利于贸易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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