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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税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314页(359字)

国家对屠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统一税法。1950年,政务院规定,屠宰税征收对象主要为等牲畜;宰杀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1973年,税制改革时,将经营屠宰业务的工商企业应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只对个人和集体伙食单位宰杀应税牲畜征税。1985年,财政部规定,凡经营生猪、菜牛、菜羊的单位和个人均比照国家产品税条例的规定,由收购者根据收购所支付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产品税,不征收屠宰税;农民和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猪、牛、羊仍按头征收屠宰税;屠宰税的定额应与征收产品税额大体相等。现在,多数地区按头定额计征,少数地区从价依率计征。对少数民族节日屠宰的牲畜,军事机关和部队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病伤死亡后宰杀的牲畜,给予减税或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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