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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户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501页(351字)

我国旧时制盐的民户。

汉代,食盐生产由官府或贵族豪强置备工具,招收被流放的人制作。唐乾元元年(公元758年),王琦定盐法,在产盐区设盐院,派原业户和游民承办官盐,免其杂役,称亭户。五代以后,除称亭户外,还称畦户、灶户、锅户、井户、铛户、盐户;近代又称晒户(福建)、板户(浙江)、滩户(辽宁)。宋起,盐户或灶户渐成各种盐户的通称,为具有特殊户籍、承担产盐徭役的人户;由官府佥派罪犯和民户承充,给予卤地草荡和制盐工本,并将所产食盐作为税课征收。

盐户壮丁称盐丁或灶丁,为产盐徭役和定额盐课的承担者。明中叶,官府停给工本,荡地等也多被豪强兼并,但盐户仍负担苛重徭役,并受总催(把头)和盐商剥削,大都被迫逃亡或制售私盐。

清仍保持盐籍,但盐丁所负灶课已并入地亩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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