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20页(630字)

亦称“身体自由”。

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中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指公民个人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就广义而言、还包括公民个人的住宅,人格尊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个人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国家各项生活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开始的。

资产阶级在同封建专制的等级制度作斗争时,提出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主张,并通过宪法和法律把这些内容固定下来。英国早期的宪法性文件如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1791年的《宪法修正案》,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等,从立法上确认了公民的民主、自由和平等的权利。

《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后来,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把公民的这些基本权利列入宪法,一般包括人身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选举权利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管制他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都是犯罪行为,应受刑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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