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88页(990字)

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法。

规定了中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它总结了中国人民1840年以来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经验,指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革命和建设目标,确立了新中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从1954年起,先后制定,颁布过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颁布的。它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同时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

《共同纲领》的总纲和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在宪法中被肯定下来,并成为宪法的根本原则。同时明确指出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伟大目标,并规定了实现这个目标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对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第二部宪法是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颁布的。是在国家政治生活很不正常的情况下通过的,受到了“左”的思想的严重影响和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

反映了“文化大革命”的许多错误观点,删改了1954年宪法的许多正确的内容。第三部宪法是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颁布的。

继承和发展了前两部宪法中有关国家的社会主义原则和具体制度,巩固了粉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胜利成果,但在指导思想上仍没有完全摆脱“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影响,因此仍保留了一部分错误观点。第四部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颁布的。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充分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和国际经验;既考虑当前的现实,又考虑到发展的前景。它的诞生,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

它的基本精神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统一战线,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这部宪法可称为有中国特色的、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长期稳定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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