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300页(915字)

对违法乱纪而又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并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劳动教养的对象一般包括:(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分子;(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分子;(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分子;(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防碍公务而又不听劝阻和制止的违法分子;(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分子。这些人虽然没有严重违法犯罪,对社会没构成严重危害,不需进行刑事处罚,但是如果对这些人不加处理,不把他们从违法的邪路上挽救回来,也会给社会治安、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更大危害。

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分析说:“人民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进行学习和有秩序地过生活,要求自己的政府、生产的领导者、文化教育机关的领导者发布各种适当的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没有这种行政命令,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持,这是人们的常识所了解的。

这同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68-369页)。劳动教养就是一种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辅助手段。通过强制劳动的手段,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教育、挽救和改造,与对犯罪分子所判刑罚的强迫劳动改造有原则区别。为了帮助劳教人员尽快改掉恶习争取进步,不仅劳教机关的管理人员要依法办事、尊重他们的人格、热情鼓励关怀并严格管理他们,家属、亲友、原在的单位也应通过各种渠道促进他们进步。

尤其对劳教期满、解除劳教的人员更应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生活、学习,不歧视他们,把他们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对象。劳动教养工作从1955年开始,1957年8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批准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1年6月又通过了《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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