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685页(561字)

调整、裁减政治设施使之精干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共产党的一贯政策。

即缩小、裁并党、政、军等机构,精减人员,以提高效率。上层建筑包括社会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设施两大部分。党、政、军等机构设施是属于上层建筑中的政治设施。机构设施是根据社会意识形态和政治、法律制度建立的,又是实行政治、法律制度的保证。

没有相应的机构设施,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来执行,制度就是空的。如没有公安、检察、法院、监狱等机构设施,法律制度就无法施行。

机构设施及其规模大小除了受政治、法律制度制约外,还直接受经济基础制约,即受国力、经济水平的制约。设置机构,要有物质设备、人员和经费等。早在1941年,中国共产党为了战胜日本侵略者和国民党顽固派的进攻和封锁,克服抗日根据地缩小后的物质困难,就采取了精兵简政的政策。缩小各抗日根据地的党、政、军机构,精简人员,充实基层和生产部门,以减轻人民的负担,这对增加生产,提高部队战斗力起了很大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机构设施也逐渐扩大。中央曾多次提出并进行精简机构,但成效不大,机构庞杂、重叠、臃肿的现象仍然存在,因人设事,人浮于事,公文旅行,互相推诿,互相扯皮,互相牵制,影响决策和及时处理问题。

为此,精简机构成为社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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