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书记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页(360字)

党的中央组织的组成部分。

党的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规定:“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中央书记处的工作由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主持。中央书记处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度。

中央书记处设书记若干人,候补书记若干人。

设立中央书记处,七大、八大党章中均有规定。九大、十大党章取消了这方面规定。十一届五中全会恢复了中央书记处。实践证明是必要的和有效的制度。

它有利于提高党的工作效率,使党、政、军的大量工作得到及时处理;有利于减少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日常性工作会议;有利于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集中精力考虑和决定重大方针、政策问题;有利于保证党的集体领导的长期连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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