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88页(680字)

领导体制的一种,苏联十月革命以后列宁提出的社会主义企业的领导制度和管理制度。

其俄文含有“一长制”、“单一指挥制”、“专责制”的意思。列宁主张的一长制的主要内容是:(1)统一的指挥。在生产的过程中,使成百成千人的意志服从一个人的意志”,以“保证意志有最严格的统一”。(《列宁全集》第27卷第246、253页)(2)严格的纪律。

“无条件地在劳动中有纪律地、自觉地执行指令和命令,使经济机构真正能象钟表一样工作”。(同上第193页)(3)明确的责任。

列宁说:“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定的人对管的一定的工作完全负责”。(同上第36卷第354页)企业的一长制,也就是厂长(经理)负责制。

(4)一长制只是“在某种工作过程中,在某种纯粹执行职能方面实行的个人独裁制”。(同上第27卷第253页)而不是指重大问题的决策。

重大问题的决策是集体讨论做出的。(5)一长制应该建立在民主管理的基础上。

“群众应当有权为自己选择负责的领导者。群众应当有权撤换他们。群众应当有权了解和检查他们活动的每一个细小的步骤。群众应当有权提拔任何工人群众担任领导职务。”(同上第27卷第194页)一长制的推行,对当时苏俄工业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我国解放以后提出学习苏联的口号,在工业企业中也沿用一长制原则。

先是在东北地区实行,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其他地区也先后推行。在实行这一制度的过程中出现忽视党的领导作用和政治工作,忽视群众作用的偏差。

1956年决定在企业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一长制”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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