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89页(243字)

我国工业企业曾经实行过的一种领导制度和管理制度。

这个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党委集体领导,企业中有关生产、技术、财务、生活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由厂长负责组织执行。建国以后,我国工业企业从1956年到“文化大革命”开始,从粉碎“四人帮”到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央决定国营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在这两段时间内,曾先后实行过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

这种制度在过去实行过程中,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有弊病。主要是以党代政、权责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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