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党内职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99页(338字)

党内的一种处分。

撤销犯错误党员在党内经过选举或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包括支部、总支、各级党委的委员、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各级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等职务;以及党员在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副科长以上的领导职务(军队政治机关的干部职务属于行政职务)。此种纪律处分适用于犯了严重错误的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党员。至于撤销其党内职务没有实际意义的(如党小组长和党委办事机关的一般工作人员),就不要给予这种处分,而视情况给予其他适当的处分。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党的组织在作处分决定的时候,应当写明是撤销他的党内一切职务,还是撤销他的哪一个职务,而不应当笼统地说撤销党内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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