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给予党纪处分的审批手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103页(255字)

对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本人所在委员会的2/3以上多数决定,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是省、市、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常委的,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核,报中央批准;是地、市以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常委的,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核,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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