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对起义、投诚人员的政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32页(900字)

国民党军政人员起义、投诚是爱国行动。

中国共产党对起义、投诚人员的一贯政策是:爱国一家,既往不咎,一视同仁,量才录用,妥善安置。建国以来,中共各级党委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进行安排、使用、团结、教育,做了大量工作,产生了良好影响。

许多起义、投诚人员积极工作,努力学习,在社会主义建设和对台湾的工作中发挥了作用。但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对起义、投诚人员政策遭到严重破坏,许多人被强加上“假起义、真潜伏”等罪名,有的被害致死、受刑致残;不少人因历史问题被戴上历史反革命帽子,判刑、关押、劳改、管制,或开除公职,强令回乡,家属子女受到株连,形成了许多冤假错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9年1月17日,中共中央批转《关于落实对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请示报告》,其主要内容是:(1)对冤案要昭雪,假案要平反,错案要纠正,做好善后工作。(2)凡因历史问题或主要因历史问题而被戴上历史反革命分子帽子或其他帽子的,一律摘掉。

被判刑的撤销原判。被关押、劳改的予以释放。

被管制的予以解除。对他们都要恢复公民权,仍按起义、投诚人员对待。(3)因追究历史问题被开除公职的,能工作的分配适当工作,恢复原来工资级别。“文化大革命”前处理的,不补发工资,其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给予必要的补助。

“文化大革命”期间处理的,补发工资。不能工作的,作退职、退休处理,被开除公职期间计算工龄。原在军队工作的不再回军队,有关问题,由原单位协助当地妥善解决。

(4)起义、投诚后按当时有关规定资遣回家的,不再重新安排,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无人赡养的,给予社会救济。(5)在起义、投诚中有重大贡献或影响较大的,可在政治上予以适当安排。(6)对起义、投诚人员的家属子女不得歧视。他们入党、入团、参军、升学、就业等不应受影响。因受牵连失去工作的,准其返回原单位工作,但过去参军的不再回军队,由政府安排。

(7)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查抄的财物,应退还本人或家属。中共各级党委按照这些政策规定,认真落实了对起义、投诚人员的政策,对恢复党的优良传统,对台湾回归祖国、完成祖国统一大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