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专家离休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60页(513字)

高级专家离开工作职位休息。

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他们离休的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其中少数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70周岁。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的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或着书工作。延长离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年龄时,除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外,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工作。

高级专家离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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