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离休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59页(448字)

干部离职休养应具备的条件。

国家规定,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条件是:(1)参加革命工作时间: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2)离休年龄: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书记、副书记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长、市长、主席、副省长、副市长、副主席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市、自治区党委部长、副部长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书记、副书记和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组织批准,可提前离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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