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66页(442字)

国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革命时期规定退休待遇。

1949年1月至9月底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工龄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作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因公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的退休干部,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还可以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因公致残、生活还可以自理的退休干部,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患二、三期硅肺病的干部,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工作的,每满1年按15个月计算工龄;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的,每满1年按1年半计算工龄,并按折算后的工龄计发退休费。退休费最低保证数,从1983年8月起,由每月25元提高到30元,因公致残人员的退休费由35元提到40元。自1985年5月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每月发给17元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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