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毕业生调配计划的执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80页(496字)

指对高等院校毕业生调配计划的实施。

毕业生调配计划是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分配计划制订的。(1)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高等学校都必须严格执行调配计划。根据调配计划派遣的毕业生,各接收毕业生的部门、单位必须根据学用一致的原则,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

如发现有调配、派遣不当的,应当由用人部门和调配部门相互协商解决,在未征得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同意以前,不得将毕业生退回学校。

(2)各级主管调配部门在执行分配计划和调配计划过程中,如发现原分配计划和调配计划有分配、调配不当的,可以向计划部门或上级调配部门、用人部门等有关方面进行联系,作必要的调整。(3)在进行调配、派遣工作中,遇到毕业生的人数因故减少时,应该对原订调配计划作相应的减少,分配人数多的单位多减,分配人数少的单位少减或不减。

(4)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毕业生人数,在分配计划和调配计划中均未扣除,在调配、派遣时,酌减各单位的分配人数。以上减少毕业生人数的处理,由学校提出意见,报经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将减少毕业生的人数、专业和原因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