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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二年全国人口普查

书籍:统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上海人民出版社《统计辞典》第3页(907字)

我国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

这次人口普查的组织领导、普查对象、普查的时间标准和空间标准、普查的质量检查,以及数据的处理和公布等,在国务院颁发的普查办法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由于一九五三年和一九六四年我国两次人口普查,都以当年七月一日零点(即六月三十日二十四时)为标准时间,一九八二年人口普查仍以当年七月一日零时为标准时间。空间标准仍采用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

这次普查项目规定为19项。

按人填报的项目有13项:姓名,与户主的关系,性别,年龄,民族,常住人口的户口登记状况,文化程度,行业,职业,不在业人口状况,婚姻状况,妇女生育的子女数和现在存活的子女数,一九八一年育龄妇女生育状况。按户填报的项目为6项:户的类别,本户住址,本户人数,本户一九八一年出生人数,本户一九八一年死亡人数,在本地登记了户口、已外出一年以上的人数。

这次人口普查资料采用电子计算机汇总。由于统计表格多,汇总工作量大,需要时间长,办法规定,对普查资料处理的整个过程分为:(1)将全国总户数、总人数、男女人数、各民族人数等重要数字用手工方法汇总,在普查标准时间三个月后公布;(2)抽选一定比例(十分之一)的样本,用电子计算机汇总数字,作领导机关制定政策的参考;(3)对全部人口普查资料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汇总,报国务院审核后公布。

普查结果全国人口总数为100,394万人,同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的数字比较,十八年间年平均人口增长率为2.1%。

这次人口普查工作的质量,据事后抽样检查结果,重报人口占0.71‰,漏报人口占0.56‰,净差0.15‰;性别误差率为0.03‰,年龄误差率为6.15‰。这次人口普查工作质量比较高,这主要取决于各级政府的坚强领导,普查人员的艰苦努力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合作;同时,在这次普查中采取了一系列质量控制办法,也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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