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社会主义辞典》第156页(506字)

即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

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这些矛盾的性质和旧社会根本不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发展基本上是相适应的,因而,它能促进社会生产力高速度发展。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之间也是基本上相适应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和法律,以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起着推动作用。但是,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还不完善,这种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相矛盾的,由于资产阶级和其他非无产阶级意识形态影响的存在,国家机构中某些官僚主义的存在,国家制度中某些环节上缺陷的存在,一些具体法律、规章制度还不健全等等,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也有相矛盾的一面。

所以,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之间,是既相适应又相矛盾。

相适应是主要的,相矛盾是次要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它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调节,即通过不断改革和完善同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上层建筑而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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