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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利润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24页(2076字)

产业资本家从事商品生产所获得的利润,是他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直接从雇佣工人身上榨取的剩余价值的现象形态。

它反映了产业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直接的剥削关系。

产业资本家投资于工业、矿业、农业等物质生产部门,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进行商品生产,在生产过程中直接剥削雇佣工人,榨取由工人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因此,产业资本家是剩余价值的第一个占有者。

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扩大,产业资本在流通领域中所采取的职能形式——商品资本和货币资本,从产业资本的运动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资本形式:商业资本、借贷资本。它们从属于产业资本,为产业资本的运动服务。有的为产业资本销售商品,实现剩余价值;有的为产业资本提供货币资本,使生产活动不致中断或能够扩大规模。

这些都有利于剩余价值的生产。不同形式的资本的所有者,形成资产阶级的不同的剥削集团。产业资本家便同商业资本家、借贷资本家一起,共同瓜分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也要参与剩余价值的瓜分。但是这一切都以产业资本直接生产的剩余价值为前提。马克思说:“生产剩余价值即直接从工人身上榨取无酬劳动并把它固定在商品上的资本家,是剩余价值的第一个占有者,但决不是剩余价值的最后所有者。以后他还必须同在整个社会生产中执行其他职能的资本家,同土地所有者等等,共同瓜分剩余价值,因此,剩余价值分为各个不同的部分。它的各部分归不同类的人所有,并具有不同的、互相独立的形式,如利润、利息、商业利润、地租等等。”(23·619-620)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社会各个不同剥削集团间的瓜分,反映了整个剥削阶级同整个无产阶级之间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

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由于平均利润率规律的作用,产业资本家获得的产业利润,和其他职能资本家一样,都相当于平均利润。因为产业资本的利润率如果高于其他职能资本的利润率,其他职能资本就会转移到生产领域中来;而如果产业资本的利润率低于其他职能资本的利润率,产业资本就会转移到其他领域。利润率要在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之间进行均衡化。产业资本家按低于商品的实际生产价格的价格出卖商品,这种价格等于成本加产业资本的平均利润。商业资本家则按照实际生产价格出卖商品,获得商业利润。

货币资本中的闲置部分从产业资本的运动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资本形式——借贷资本以后,每个资本的利润,都分成或割裂成两个互不依赖或互相独立的部分,即利息和产业利润。即使资本家用自有资本从事经营,他的利润也会分为利息和产业利润。因此,不管产业家是不是他的资本的所有者这种偶然的情况,单纯的量的分割已经固定化为质的分割,固定化为由资本本身和资本主义生产本身性质产生的质的分割。这不仅是在不同的人之间进行分配的利润的两个部分,而且是两个特殊范畴,它们和资本有不同的关系,和资本的不同规定性有关。

与利息相适应的是资本的所有权;与产业利润相适应的是资本的经营职能,不过这种职能已摆脱并抽掉了使资本得以执行这种职能的社会形式。因此,同作为资本所有者本身相区别的产业家,不过是劳动过程中单纯的职能的执行者,不是执行职能的资本,而是与资本无关的职能执行者,即一般劳动过程的特殊承担者。

这样,产业利润就顺利地转化为“工资”,同普通的工资落入同一个范畴,不同的只是数量和支付的特殊形式,也就是资本家自己给自己支付工资,而不是由别人给他支付工资。因此,有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把产业利润解释为“监督劳动”的报酬,这是一种辩护论观点。马克思指出:“在利润分为利息和产业利润这最后一次分裂中,剩余价值的性质(从而资本的性质)不仅完全消失了,而且显然表现为一种完全不同的东西。”(26Ⅲ·547)

古典政治经济学“从来没有把剩余价值和利润区别开来,没有在纯粹的形式上说明过利润本身,把它和它的彼此独立的各个组成部分——产业利润、商业利润、利息、地租——区别开来。”(25·238)诚然,李嘉图及其学派考察了包括利息在内的产业利润,但是李嘉图关于产业利润(加上利息)包括全部剩余价值的假定,从历史上和概念上来说都是错误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使全部利润首先归于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然后再进行分割,归于借贷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分析了作为一般范畴的剩余价值之后,在第二、三卷论证了剩余价值怎样实现为利润,怎样转化为平均利润,又怎样分割为资本主义下各种剥削收入的形式,从而科学地阐明了产业利润的实质及其与商业利润、利息、地租的区别。

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二十四章,马克思把扣除利息以后归产业资本所有的产业利润和归商业资本家所有的商业利润称之为“企业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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