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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剩余价值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29页(1849字)

指个别资本主义企业由于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而形成的差额。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有些企业首先采用新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了劳动生产力,使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但仍按社会价值出卖,因而多得了一部分剩余价值,即超额剩余价值。超额剩余价值也是工人剩余劳动创造的。

例如,社会上一般皮鞋厂,一个工人在12小时工作日中生产一双皮鞋。皮鞋价值构成中有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c)6元,有工人劳动12小时新创造的价值(v+m)6元,其中3元补偿劳动力价值(v),3元为剩余价值(m)。皮鞋价值总额为12元。假如,有个别皮鞋厂因采用新技术,劳动生产力提高了1倍,一个工人在12小时工作日中生产了两双皮鞋,两双皮鞋中转移的生产资料价值(c)为12元,新创造的价值仍为6元。

两双皮鞋的个别价值总额为18元,每双皮鞋的个别价值为9元。如果该厂的资本家按皮鞋的社会价值12元出卖,每双皮鞋可比其他资本家多得3元的超额剩余价值,两双皮鞋共可得6元的超额剩余价值。

为了打开销路,该厂资本家甚至按低于社会价值但高于个别价值的价格出卖皮鞋,比如每双售价11元,每双皮鞋仍然可获得2元的超额剩余价值,两双皮鞋共获得4元的超额剩余价值。

超额剩余价值实际上也是靠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和相应延长剩余劳动时间生产出来的。

如上例,在一般皮鞋厂,一个工人12小时工作日共创造新价值6元,其中补偿劳动力价值3元,剩余价值为3元。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各为6小时,这时的剩余价值率为100%。

而在个别先进的企业里,工人在12小时内创造的新价值和出售时实现的新价值为12元,其中补偿劳动力价值仍为3元。必要劳动时间对该厂工人来说实际上只需3小时就够了,而剩余价值为9元,剩余劳动时间却由6小时相应地延长为9小时了,这时剩余价值率就提高为300%。可见,“采用改良的生产方式的资本家比同行业的其余资本家,可以在一个工作日中占有更大的部分作为剩余劳动”(23·354)。

正因为超额剩余价值也是由提高劳动生产力、缩短必要劳动时间和相应延长剩余劳动时间而产生的,在这里,资本家“个别地所做的,就是资本全体在生产相对剩余价值时所做的”(23·354)。

个别资本家获得超额剩余价值,只是一种暂时的现象。因为别的资本家为了追求更多的剩余价值,也要采用新的技术和方法,一旦新的技术和方法被普遍使用时,整个部门劳动生产力就会提高,商品的社会价值就会降低,个别企业原先占有的技术先进的优势便不复存在,它的商品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的差额所形成的超额剩余价值也就会消失。不过,资本家追求超额剩余价值的运动是不会停止的。由于追求超额剩余价值的内在冲动和竞争的外在压力,会不断地促使各行业的各个资本家采用新技术、新方法。

当整个社会劳动生产力提高后,工人生活资料价值就会随着下降,劳动力价值就会普遍降低,从而必要劳动时间就会社会规模地缩短,剩余劳动时间也就会相应地延长,整个资产阶级就会因而得到相对剩余价值。

可见,超额剩余价值是个别资本家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动机,而相对剩余价值则是许多资本家追求超额剩余价值的最后结果。

正是对超额剩余价值的追求,一方面它促使资本主义社会劳动生产力不断提高;但另一方面,它又会对新技术加以保密,阻碍新技术的推广,从而束缚了劳动生产力的普遍提高和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这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相矛盾的一种表现。

超额剩余价值,归根到底来源于工人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资产阶级及其代言人,把超额剩余价值说成是先进机器、技术等创造的,是完全错误的。马克思指出:“象不变资本的任何其他组成部分一样,机器不创造价值,但它把自身的价值转移到它所生产的产品上”,“它加进的价值,决不会大于它由于磨损而平均丧失的价值”(23·424,425)。

超额剩余价值仍然是由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

个别先进企业的工人劳动是一种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正象马克思指出的那样:“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23·354)

超额剩余价值表现为超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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