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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合作工厂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108页(1906字)

十九世纪,英国工人在空想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的思想影响下,兴起了工人合作运动,在全国许多城市,特别是在工业区,建立起消费合作社和生产合作社。

这种生产合作社,就是英国的工人合作工厂。在欧洲的其他一些国家,随着工人合作运动的发展,也出现了类似的合作工厂。

这是当时国际工人运动旨在改造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手段。第一国际对工人的合作运动十分重视。在1866年的日内瓦代表大会上曾经通过了一项《关于合作制》的决议,制定了若干条共同原则,用以指导国际工人阶级的合作运动的发展。

工人合作工厂是由工人们自己创办起来的,它完全属于工人们自己所有。在合作工厂中,生产资料不再归资本家占有,而是由联合起来的工人集体占有,生产资料不再是一种同工人相异化的力量,因此,在合作工厂内部已经消除了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对立。工人们运用属于他们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而且是十分节约地运用它们),为自己劳动,为自己增殖价值。

所以,这是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一种扬弃,是“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25·497-498)。

在工人合作工厂中,从事管理劳动和指挥劳动的,不是资本家,而是经理。他们的报酬——管理工资是由工人来支付的。由上可见,“合作工厂提供了一个实例,证明资本家作为生产上的管理人员已经成为多余的了,就象资本家本人发展到最高阶段,认为大地主是多余的一样。”(25·435)

在合作工厂里,成百上千的工人在统一的指挥和管理下从事社会化的大生产。合作工厂内部有着精细的分工和严密的协作;有法定的劳动时间和统一的劳动纪律;有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和明确的责任制度。象这样一种以机器大工业生产为特点的现代工厂,如果不是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工厂制度为基础,那是不可能发展起来的。

同样的,合作工厂也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信用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因为信用制度是合作企业建立并逐步扩大的一种手段。可见,“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也不可能发展起来。”(25·498)

如上所述,工人的合作工厂完全是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部发展起来的。正因如此,所以它还保留着资本主义工厂制度的一切缺点,还有很多资本主义的东西。

也就是说,“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25·498)

但是,在工人合作工厂的内部,毕竟已经扬弃了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扬弃了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因此,工人的合作工厂,“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25·498)。

当然,工人的合作工厂,仅仅是向新的生产方式过渡的一种形式,它本身并不能产生新的生产方式。这是因为,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以及由此而决定的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对立,仅仅是在合作工厂的内部消除了;它没有也不可能消除整个社会的资本主义制度。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全局和整体上依然存在,并占居着主导地位,它包围着工人的合作工厂,合作企业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必然要受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的制约。所以,那种认为可以不经过社会革命,不经过推翻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变革,只要通过合作工厂或合作社就能使资本主义和平地转变为社会主义的想法,是错误的,是一种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潮。

早在第一国际日内瓦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合作制》的决议中,就已经明确地指出:“合作运动在其发展中受到狭隘形式的限制,这些形式只能够给运动添加一些愿意贡献个人力量的雇佣工人,因此合作运动任何时候也不能改造资本主义社会。”决议接着指出,为了建立一个新的社会制度,“就必须改变一般社会条件”;而要改变一般社会条件,就必须把国家政权从资本家和地主手中夺取过来。如果“国家政权不从资本家和地主手中转移到工人手中”,新的社会制度,“是永远不能实现的”。况且,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的合作工厂以及其他合作社,是很容易蜕变为庸俗的资产阶级股份公司的。

为了防止这一点,《关于合作制》的决议规定:“合作社的所有工人,不论他们是不是股东,都应该取得平等的收入。”

所以,工人阶级的合作运动是不能代替无产阶级社会革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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