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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印度公社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146页(1050字)

指古代印度的氏族公社和农村公社。

它是古印度的社会经济组织。根据古代文献记载,远在公元前十五世纪——十世纪,当雅利安人征服印度以后,这种公社就已产生,直至十九世纪还有它的残存。

古印度公社的土地均属公共所有。公社的具体形式不完全相同,最简单的形式是社员共同居住,共同耕种,共同消费。

每人都是平等地参加生产过程和作战行动,在分配集体劳动果实时,各社员的权利相等:战利品是整个公社的财产,但是应归个人消费的东西,则平均分配。

公社内部存在着分工。

畜牧业在长时期中是一个主要的经济部门。后来畜牧业部落定居以后,农业生产、手工业生产如制陶业、木材加工业、纺织业和冶金术等才逐渐发展起来。

其中农业生产是公社家族的主要职业,纺纱织布是每个家庭的副业。除了从事耕织的劳动者外,社内还设有官吏、记帐员、管水员、婆罗门、教员、司历僧、铁匠、木匠、陶工、理发师、洗衣匠、银匠等,为公社全体成员服务。如果人口增长了,就去开拓土地,依原样建立新的公社。

在公社内部,虽然存在分工,但无商品交换。

每个公社都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生产单位。产品的主要部分是为了满足公社本身的直接需要,而不是当作商品来生产的。因此,生产本身与整个印度社会以商品为媒介的分工无关。变成商品的只是剩余产品,其中有一定量的产品是作为实物地租流入国家手中。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管理公社事务的领袖,利用他们的分配产品和军事卤获物的权力,逐渐把公社的主要财富集中在自己手中,并且取得使用最好的土地权力,享有财产上的特权,致使他们形成了一个富裕公社贵族阶层。私有财产的出现,开始破坏了氏族公社和农村公社的基础。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古代印度公社,是为了说明商品交换的产生过程。商品交换是以承认交换双方都是私有者为前提,但这种私有关系在原始共同体成员之间如在古代印度公社内部并不存在,因而无商品交换。最初的“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它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23·106)也就是在各个原始共同体之间开始的。在交换之前,这些产品并不是商品,只是交换使产品转化为商品。但是由于对外交换的发展,反作用于共同体内部,使共同体内部为交换而生产的产品也逐渐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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