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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收入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173页(1957字)

又称社会总收入。

一个国家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通常按一年计算)内新创造的价值的总和。

国民收入是由全社会各物质生产部门里的劳动者创造的。非物质生产部门里劳动者的活动,虽然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但由于他们的劳动不生产物质产品,不直接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因而也就不能形成作为新创造的价值而存在的国民收入。

资本主义下的国民收入,在价值构成上分为“补偿预付可变资本v的部分和超过可变资本而形成剩余价值m的部分”(24·439)。

而从分配构成上看,它又首先分解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三大基本阶级即工人阶级、资本家阶级和土地所有者阶级的收入。因此,“如果考察整个社会的收入,那么国民收入是工资加上利润加上地租,也就是总收入。”(25·951)

国民收入这个概念很早就出现了,但马克思以前的所有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都没有能够对它作出科学的解释。重农学派把所谓“纯产品”即仅仅以地租形式出现的剩余价值看成是国民收入,至于国民收入中v的部分,则被他们当作支出而列入生产费用。

重农学派这样看待国民收入,是由于他们还未能区分价值和使用价值。他们把价值归结为使用价值,并且所关心的又只是生产出来的使用价值超过消费掉的使用价值的余额。亚当·斯密由于他那个错误的“教条”,即仅仅把商品价值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三种收入,丢掉了社会总产品价值构成中不变资本c的部分,因而也未能对国民收入概念作出正确说明。他不仅混淆了社会总产品和社会总收入,而且也混淆了社会总收入和社会纯收入。

在斯密那里,社会总收入被错误地用来代表社会的总产品价值(c+v+m),而真正的社会总收入(v+m)却又被他称为社会的纯收入,但实际上社会纯收入只是指剩余价值(m)。马克思依据他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在深入批判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们关于国民收入的错误观点的基础上,在政治经济学史上第一次给国民收入这个概念以科学的定义,从而才使它成为了一个科学的经济范畴。马克思指出:“必须把总收益和纯收益同总收入和纯收入区别开来。”“总收益或总产品的价值,等于预付的、并在生产中消费掉的资本即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价值,加上分解为利润和地租的剩余价值。”(25·950)而总收入则是“总产品扣除了补偿预付的、并在生产中消费掉的不变资本的价值部分和由这个价值部分计量的产品部分以后,所余下的价值部分和由这个价值部分计量的产品部分”(25·950)。

国民收入的分配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在与物质生产过程有直接联系的各社会阶级、阶层及其成员之间进行的分配,再分配则是在初次分配基础上进行的分配。

国民收入分配的性质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

正是由于资本主义下生产资料的大部分掌握在资本家阶级手中,一部分掌握在土地所有者阶级手中,而工人阶级则一无所有,所以资本家阶级和土地所有者阶级才能够分别以利润和地租的形式占有国民收入中所包含的全部剩余价值,而工人阶级则只能以工资的形式在国民收入中取得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那个部分。

然而,国民收入即社会总收入由于资本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而被分割为利润、地租和工资这个事实,却被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家们歪曲为资本自身会生出利息(资本利润中的企业主收入部分被看作资本家“监督劳动的工资”,只有利息部分才被视为资本自身的固有产物),土地自身会生出地租,而一般劳动则会生出工资,从而构成了一个荒谬的“三位一体公式”。“在那些生产当事人看来,资本、土地所有权和劳动,是三个不同的、独立的源泉,每年生产的价值——从而这个价值借以存在的产品——的三个不同的组成部分,就是从这些源泉本身产生出来的;因此,不仅这个价值作为收入分归社会生产过程的各个特殊因素时所采取的不同形式,是从这些源泉产生出来的,而且这个价值本身,从而这些收入形式的实体,也是从这些源泉产生出来的。”(25·929-930)但是实际上,虽然资本、土地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确实是国民收入被分割为利润、地租和工资的原因,但却决不是国民收入这个价值产品本身能够被创造出来的原因。

利润、地租和工资能够构成国民收入的三个组成部分,是以国民收入这个实体的已经存在为前提的。国民收入的分配条件和分配形式,既不能决定也无法改变国民收入自身的来源。资本主义下的国民收入,完全是由各物质生产部门里劳动者的劳动创造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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