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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劳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506页(1209字)

在社会分工体系中用来满足一定社会需要的劳动。

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由于社会分工,商品生产者彼此互相联系和互相依赖,私人劳动的总和形成社会总劳动,因此,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社会的性质,是社会劳动。这种社会性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必须作为一定的有用劳动,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从而证明它们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二是只有在每一种特殊的有用的私人劳动可以同任何一种有用的私人劳动相交换从而相等时,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才能满足生产者本人的多种需要。

但是,在私有制条件下,商品生产者的劳动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直接表现为私人劳动;这种私人劳动的产品,是否符合社会的需要,只有通过市场交换才能得到证明。这就是说,私人劳动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被承认为社会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只有通过商品交换,通过将具体劳动化为抽象劳动,通过价值的比较及其实现状况而确定。如果生产者的商品不符合社会需要,卖不出去或卖不到相应的价格,他的劳动就得不到或不能完全得到补偿,私人劳动就不能转化或不能完全转化为社会劳动,这就是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及其表现。

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简单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

正是这一矛盾,决定着简单商品经济的本质及其发展过程,决定着商品内部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决定着简单商品生产者的命运。随着简单商品经济发展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这一矛盾也就发展为生产的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矛盾,这是资本主义一切矛盾的总根源。

马克思有时也用社会劳动来表示生产过程中劳动的协作形式,与共同劳动和劳动的社会结合等含义相类似。

例如,马克思说:“生产条件的节约(这是大规模生产的特征)本质上是这样产生的:这些条件是作为社会劳动的条件、社会结合的劳动的条件,因而作为劳动的社会条件发生作用的。”(25·94)这里所说的社会劳动,就是指的共同劳动或社会结合的劳动。这是许多人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或在不同的但互相联系的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这种劳动的形式叫做协作。

(见23·362)

在马克思的某些着作中,也曾经用社会劳动来指社会必要劳动。例如,在《工资、价格和利润》一书中,马克思说:“我曾经用过‘社会劳动’这个用语,而‘社会’这个用语的意义是非常大的。我们说一个商品的价值是由耗费于或结晶于这个商品中的劳动量来决定,我们所指的是在一定的社会状态中,在一定的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在所用劳动强度和技巧的一定社会平均水平下,生产这个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

”(16·139)即是社会必要劳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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