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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649页(676字)

资本主义初期工厂主与学徒之间订立的契约,反映了工厂主与学徒间的资本主义剥削关系。

封建社会末期,就存在着行会师傅和学徒之间的不成文的学徒合同。随着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学徒制逐渐成为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的一种形式,学徒沦为最下层的雇佣工人。这时,许多行业的学徒,要与师傅、厂主订立学徒合同。

学徒合同一般规定有学徒年限、劳动时间、劳动纪律、工资以及对学徒的惩罚条例等等。在英国,国家规定学徒期限从15、16岁开始到21岁出师。但实际上,学徒没有年龄限制,有从6、7岁开始到21岁才出师的。劳动时间很长,甚至超过成年人,如从早上6点到晚上7点,或从早上5点到晚上8点,有时还要做夜工。工资也很低,起初一周几个便士,到15、16岁一周几个先令。实际上,学徒是一种极为廉价的劳动力,有些企业的学徒只是厂主的佣工或仆役,往往受到非人待遇。

《资本论》第一卷第十八章,在谈到许多工人由于劳动价格很低不得不在额外时间去做报酬较高的工作时,马克思加了一个注,其中指出:“伦敦西蒂的书籍装订业雇用了许多14、15岁的少女,而且还订有学徒合同,规定了一定的劳动小时。尽管如此,在每月的最后一周,她们还是要同较年长的男工混杂在一起,一直劳动到夜间10、11、12点,甚至到1点。‘业主以额外工资和一顿丰富的夜餐钱来引诱她们’”(23·599)。

学徒工人的悲惨处境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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